北京的权威白癜风专家 http://pf.39.net/bdfyy/bdfzj每日一“典”丨重婚或家暴等导致离婚,应保护无过错方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推出“每日一‘典’”栏目,每天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夫妻一方有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条是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可以使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文案:陶羽黛丨制图:吕韶文丨编辑:陶羽黛
黑龙江马罡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学士学位,高级律师职称,牡丹江律师协会理事,牡丹江优秀律师,省律协文体事务委员,黑龙江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巾帼维权志愿者,律师奖励与惩戒委员会委员,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牡丹江市仲裁委委员,牡丹江劳动人事兼职仲裁员,医疗调解委员会委员,消协律师服务团律师,宁安市人民*府法律顾问,中国农工**员,法学会会员,牡丹江市扶残助残先进个人,牡丹江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协委员,牡丹江最美*法卫士.
黑龙江马罡律师—、1537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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