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年、过节,
举办大事、喜事时,
为营造一种氛围或仪式感,
有的人会选择燃放烟花爆竹。
但是,有燃放烟花爆竹情结的小伙伴们,
一定要注意了!
不分时间、不分地点,
随意“噼里啪啦”地愉快玩耍,
将会面临罚款、处罚!
12月27日,我市首部有关烟花爆竹燃放经营的法律条例——《池州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该《条例》将于年1月1日施行。
据悉,年1月1日,我市出台实施《池州市主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主城区烟花爆竹燃放工作得到有效管理,在此基础上,我市积极推动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立法工作,修订了《池州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年9月29日经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年1月1日施行,这是我市首部有关烟花爆竹燃放经营的法律条例。
该《条例》主要从烟花爆竹燃放
管理部门职责、禁放区域、禁放时间、
禁放地点、禁售、行*处罚等方面
作出具体规定,共22条。
禁放区域“
《条例》规定长江以南、九华河以西、沪渝高速和白洋河、宁安铁路以北、秋浦河以东的中心城区区域,具体范围是池阳街道、秋浦街道、清风街道、杏花村街道、江口街道所辖的全部区域,清溪街道、马衙街道、梅龙街道所辖的部分区域为禁放区。
禁放地点“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驻地和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共九类单位、场所,在任何时间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与国家禁放规定保持一致。
禁放时间
“
《条例》规定禁放区、禁放地点、以及县、区人民*府根据本行*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此次《池州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出台,
意味着我市关于
烟花爆竹燃放经营实现有法可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
禁放范围内燃放、经营烟花爆竹。
给大家普及一下之前《办法》
与此次《条例》的区别:
(网络图,图文无关)
即将实施的《池州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与年出台的《池州市主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主要有三点不同:
1法律效力不同
《办法》是市*府围绕烟花爆竹管理,结合国家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等规定,提出的具体实施措施。而《条例》是地方性法规,全面、系统地规定了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具有法律性质。
2适用范围不同
《办法》是限制燃放,适用于一定的范围和时间段。而《条例》是全面禁放,在禁放区域、禁放地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管理对象不同
《办法》只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作了规定,而《条例》不仅抓住“放”,而且扭住“卖”,全面规定了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关于禁放烟花爆竹致池州市民朋友的一封信
来源:池州日报
记者:张敏
编辑:吴婵娟责编:刘玉琴
审稿:周劲风监制:潘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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