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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办案有温度点亮未成年人前行路宁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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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宁安检察院的检察官给我一次重新改过的机会,我今后一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郭某某真诚地向检察官说道,这一幕发生在宁安市人民检察院举行的对涉未成年人案件不起诉宣告上。

年3月,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宁安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涉嫌故意伤害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在放学的途中,与被害人王某某因为琐事发生了争吵。期间,郭某某将王某某推到在地,造成王某某腰椎压缩性骨折,经鉴定构成了轻伤二级。

受理案件以后,得知郭某某系该市一所高中的高三学生,正在备战高考且家庭经济条件困难,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张珊为郭某某申请了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郭某某及其监护人当场表示认罪认罚。

因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在该案件审查起诉期间,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先后两次到郭某某所在的学校,与班主任、科任老师、校领导进行了走访,调阅了郭某某高中阶段的学习成绩单和部分试卷,了解到郭某某在校学习期间表现较好,学习成绩优异,尊敬师长与同学们相处融洽。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又会同公安机关民警驱车到其居住的村屯进行情况了解。通过走访村干部、村民了解到,郭某某品行优良,家庭和睦,在村里口碑较好。通过与郭某某家长的会见得知,其家庭经济条件较为拮据,能读高中学业不容易,父亲常年在外打工,母亲在家务农,学习上全靠自己的努力,家里还有一个在读研究生的姐姐,家庭生活压力较大。郭某某这段时间学习压力较大,产生了一些情绪波动,以至于案发当天没有控制好情绪,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执,一时冲动才导致案件的发生。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认为该案件的发生是一个偶然事件,此案件产生的后果将势必严重影响孩子的学业,甚至孩子的人生成长道路以及这个家庭的未来。这些都引起了检察官深思……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针对案件发生原因和后果,与郭某某进行了细致耐心的交流,严肃的批评了郭某某的冲动行为,使郭某某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不应该过于冲动,脾气暴躁,甚至动手推人,对于此事懊悔不已。

郭某某系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由于最近面临高考,学习压力较大,年少气盛,遇事冲动,才导致被害人受到人身伤害。基于上述原因,检察官经过和班主任的沟通,对其进行了心理疏导,缓解其压力,疏导其负面情绪,全力备战高考,争取考上大学。

本案被害人王某某是一名70岁的老人,受伤后因为经济原因只住院五天进行治疗,后在家养病。办案人了解到这种情况后,对被害人进行了安抚,并与郭某某的家属多次沟通,促使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可是被害人因为赔偿金额的问题一直不谅解郭某某,无法达成刑事和解。办案人多次到被害人王某某家进行劝导疏解,并与王某某的家属进行多次沟通,又多次联系郭某某的父母沟通赔偿金额。经过检察官的努力,郭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郭某某及其家属当着检察官的面给被害人赔礼道歉,王某某最终谅解了郭某某,达成了刑事和解。

本案经检察长同意,上报检委会讨论决定对郭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当天便举行了宣告,在这场不公开的宣告中邀请了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案件的侦查人员及法律援助律师参加。宣告过程中,检察官告知了相关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并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阐明了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从犯罪原因、社会危害性、应当吸取的教训等多方面对郭某某进行了语重心长的教育,希望郭某某今后引以为戒,做到遵纪守法、热爱生活、学会感恩,同时对监护人进行了教育,要求监护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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