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核准宁安市泰铧粮贸有限公司等69户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第八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地方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号)及《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地理标志产品管理部门分别报送的宁安市泰铧粮贸有限公司等69户企业(见附件)使用宁安大米、庆安大米、玉泉酒、五常大米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予以审核通过。自即日起核准上述企业在其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更多信息请参阅全国地理标志原产地特产信息门户和导航平台——郡县地标特产大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