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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6/1 8:25:00

母亲因交通事故去世,亲生女儿与养女因死亡赔偿金分割问题闹上法庭。亲生女儿温某称父母与养女*某并没有办理收养手续,自己是唯一继承人,*某则辩称,出生当年便被养父母收为养女,虽未办理收养关系证明,但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日前,宁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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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两姐妹的母亲吴某被小车碰撞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肇事者为获得吴某家属的谅解,在交通事故赔偿外一次性给予人道主义赔偿款28万元,加上保险公司进行赔偿.56元,死亡赔偿金共计.56元。*某在获得人道主义赔偿款28万元拒绝进行分割,温某遂将*某及谢某两夫妻告上法庭,要求重新依法分配。

经审理查明,吴某生前主要亲属有原告温某、被告*某和第三人谢某。其中*某自幼抱养在吴某家,并户籍登记在吴某名下,为吴某养女;温某系吴某亲生女儿。谢某系*某之夫、吴某之上门女婿。被告*某与第三人谢某及双方父母在亲朋邻居见证下,按照农村风俗订立了“招上门女婿招字”,并承担了对两老的赡养照顾义务,而且吴某的丧葬事宜,亦由谢某、*某两夫妻负责操办并负担相关费用。

另查明:年6月11日,被告*某、第三人谢某两夫妻(甲方)与原告温某、曾某两夫妻(乙方)在亲属及邻居在场见证下签订《协议书》一份,对经济赔偿进行约定,双方约定共同理顺母亲一切事项,直至所赔经济全部到手,*某分配柒万元赔偿金给温某。

法院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属于死者近亲属的共有物,应归全体赔偿权利人共同享有。本案中,第三人谢某作为受害人吴某的赘婿与岳父母一起生活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现吴某作为其共同生活多年的亲属不幸离世,事实上是给谢某造成了额外的经济损失和精神负担,而且客观上谢某也按照当初入赘“招字”约定履行了义务,相应的也按约享有权利。因此,谢某也应是本案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之一。另外,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原告温某和被告*某系受害人吴某的直系亲属,均是本案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因此,本案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包括原告温某、被告*某及第三人谢某。

关于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法官介绍,庭审证据能够证明该份协议是在双方亲戚亲属及受害人生前邻居等人在场见证下签订的,而且协议书与被告*某和第三人谢某对受害人吴某夫妇尽到了生养死葬义务等事实,具有明显的连贯性和关联性,并因此得到众人的认可,其实际上是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公平。因此,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死亡赔偿金分配《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规定,也符合公序良俗,法院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死亡赔偿金分割的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因受害人吴桂秀死亡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由原告温某分得元,被告*某和第三人谢某分得剩余部分。

整编:宁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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