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是伴随着老龄化社会发展而逐渐兴起的一项新兴制度。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我国首次确立意定监护制度,这意味着监护关系不再受血缘关系的约束,老年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监护人。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将“意定监护"这一概念的适用人群,扩大到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意定监护因表现出对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充分保障以及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关爱而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基于对意定监护制度的一定了解,“意心前行”调研团成员卢佳艺于8月25日前往黑龙江省宁安市基层人民法院开展社会实践。
意定监护是区别并高于法定监护、能够最大程度地尊重公民权利、维护公民利益的一项法律制度。意定监护的效力,充分尊重了被监护人的自主决定权,体现了民法对私法的尊重与保护。它与现有的法定监护一起,共同发挥着对被监护对象的人身与财产之监管功能,“真正实现了监护的主动与被动保护的统一”
调研过程中,卢佳艺了解到目前当地所受理的意定监护案件主要关于失独老年人。人生的最后一刻,你是想在抢救中度过还是想安静地离开?子女不在身边,是否能自己选定一个监护人作为我失能失智后的代理人?当人到老年或面临疾病时,这些问题都是难以逃避的话题,而医疗预嘱和意定监护就是法律为我们更有生命尊严和生活质量提供的保障
失独老年人的意定监护,是指失独老年人在有充分判断能力时,授权意定监护人在其判断能力丧失或减弱时帮助其处理照料生活、疗养看护和财产管理等事务,一旦本人判断能力减弱或丧失,意定监护人在有关机构监督下执行此类事务的一种监护。其目的是老年人自身对个人利益的一种预设性保护,类似于民事信托制度。
法院的工作人员杨女士表示,随着失独老人群体逐步进入老年期,老龄化带来的养老、医疗等需求以及因无监护人而造成的一系列问题凸显。尽管各地不断加大对失独家庭等群体的经济扶助力度,近两年还配套了包括免费辅助就医服务、住院护工补贴保障制度、养老扶助和家政服务等多项服务,但失独老人还是面临诸多生活困难和需求。他们在就医入院或入住养老机构时,会面临无监护人签字的困境。一是监护人缺失造成失独老人入住养老院难。没有监护人签字而无法入住。二是监护人缺失造成失独老人就医就诊难。失独老人往往面临手术前无人签字的窘境,影响手术顺利进行和术前心理调整。尽管护工补贴制度从经济上让老人略有慰藉,但失独老人在住院期间依然面临无子女看望、检查时无人陪护的困境。失独老人对意定监护的需求更加迫切。
她还举了一个曾经办理过的意定监护公证案例。一对没有生育子女的八旬老夫妻在遭到养女遗弃后,从外地回到哈尔滨,选择外甥和外甥女做意定监护人并办理了公证。最终两人安稳幸福的过着对未来养老风险有所把控的晚年生活。
但是由于意定监护制度在我国确立的时间比较短,虽然年5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又对意定监护的定义、监护人选、监护权取得条件、监护职责、监护权限制等都作出了规定。但是目前由于制度体系不健全、政策法规不配套,加之宣传不够,使得各地都在实践中摸索前行。
在访谈的最后,杨主任也向我们简单表示了个人建议,由于目前意定监护制度尚不够完善,致使不少老人和意定监护人顾虑重重。该种委托关系的启动时间均在受托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后,也即委托在前,实施在后。如何确定与规制监护人的受托权限范围以及如何进行有效监管,均没有任何制度设计。另一方面,在意定监护人与法定监护人不统一的情形下,容易产生矛盾纠纷。意定监护人如需处理被监护人房产、存款、股票等,相关职能部门是否认同公证协议的效力,尚属空白。所以对于失独老人的意定监护可以在一些方面加以完善。
一是探索实行失独家庭老人监护人制度,待经验成熟后再向所有成年人推广。二是由民政、卫计委等相关部门在法律的框架内出台符合实际的意定监护人制度,构建与完善可操作的制度体系以及切实可行的政策法规。三是加强宣传普及,鼓励与推动意定监护人制度的实施,在现有《民法典》的框架下,动员近亲属或社区(居委会)、指定联系人或有关公益性机构承担意定监护人这一社会责任。四是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建立与扶持公共监护人组织,设定准入门槛,由具有一定资质的公共组织担任公共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