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
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
↓↓
省教育厅修订了《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目前开始公开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征集意见时间为7月29日至8月4日。
在修订版实施细则中,针对家长们关心的学籍问题都予以详细解答。该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含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含小学部、初中部)、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等(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电子学籍系统严控班额
我省学校实行秋季招生、入学,不得在非招生期间招收新生入学。学校的招生计划由县级教育行*部门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合理确定,不得新增超标准班额和大校额,并报市级教育行*部门备案。学籍主管部门根据招生计划,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设置所管辖学校的招生人数,学校按照招生计划招收学生。需要调整或变更招生计划的,由下达计划的教育行*部门审核批准。利用电子学籍系统严格控制班额。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新生招生工作由招生部门根据当地招生*策和规定程序进行。学校不准招收已经毕业的学生回学校重读。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入学年龄为6周岁,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为6-15周岁(个别实行7周岁入学的地方为7-16周岁)。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年龄超过20周岁的残疾人口不纳入义务教育范畴。凡当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满6周岁的儿童,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部门按照“免试就近”的原则,安排进入当地公办小学就读。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范围内符合入学条件或由教育行*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公办小学提出申请,由县级教育行*部门批准和备案。因身体原因申请延缓入学的,应附具县级或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诊断及相关证明;因其他特殊原因延缓入学的,应附相关证明。跟随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以下简称“随迁子女”),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适龄儿童、少年的居住证、能证明监护关系的户口簿(不得要求学生家长另行提供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所在县级教育行*部门提出就学申请,由县级教育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以公办学校为主,相对就近统筹安排学校就读。自愿进入民办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由法定监护人按当地县级教育行*部门确定的民办学校招生*策要求,实行免试入学。民办学校的招生办法或招生方案须经主管教育行*部门审批后实施。国际学生凭有效身份证件,可向所在居住地有接收国际学生资格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经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部门同意后,方可入校就读。违规跨学区招择校生不予建立学籍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学校违反规定跨学区招收的择校生、违反当地教育行*部门招生规定自行招收的学生,不予建立学籍。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不得为不足入学年龄的学生进行新生注册,非新生注册学籍须按其年龄对应的年级进行注册学籍。各级学籍主管部门、各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对学生学籍进行查重。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学籍档案。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的学籍,由所在学校建立。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教育任务的学校建立学籍。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在学籍系统中进行标注,可不纳入一键分班名单。学生因失踪、被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原因离校的,学校须及时向主管教育行*部门报告,并保留其学籍。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注销其学籍。上述原因消除的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什么情况下注销学籍?
经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学校主管教育行*部门注销其学籍。(一)通过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二)违反属地化招生原则、违规跨招生区域招生取得学籍的;(三)拥有双重学籍的;(四)义务教育阶段已毕业、结业的;(五)其他违反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策和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为。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学。1.学生户籍随家长户籍在国内、省内迁移,新户籍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2.学生随法定监护人工作变动,其实际居住地(以房产证或居住证为准)在国内、省内变更的,现居住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城市小学生全家在县域内购房迁居,新居住地不在原就读学校学区范围且较远的,由当地教育行*部门视情况办理转学。3.随迁子女确需转学的,需提供学生及监护人的居住证和户口簿,由县级教育行*部门以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什么情况下不得办理转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校不得接收学生转入:1.学校单体校区达到大校额的(小学、初中在校生人数超过人,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人数超过人),原则上不再接收转入学生。2.学校单体校区未达到大校额,但所有班级班额均已达到标准班额的,原则上不再接收转入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不得办理转学:1.利用转学变相择校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立户的,不得转学。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未满,学生大批量(超过可转入比例)转入的,不得办理转学。2.城市初中学生全家在县域内迁居的,原则上不予转学。3.小学、初中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办理学籍录入,原则上不允许转学;初中、小学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允许在县域内转学。4.休学期间不允许办理转学。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进入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专门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商定。学校不得接收借读学生
1.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得接收借读学生,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2.转学实行同年级互转。在不同学制间办理小学生毕业年级转学时,按照1-9年级进行对应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3.在办理转学过程中各级教育行*部门、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4.同一地市县域间转学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前、后一周内办理。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主管教育行*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转入、转出学校及学籍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规定日期予以核办转学手续。转学情况由各市(地)教育主管部门汇总相关信息,并于每年3月30日、9月30日前将春季、秋季学期转学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允许留级
学生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病历、缴费票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核办,报主管教育行*部门核准,可准予休学。自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学校和所属教育行*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如符合休学条件的,应同时办理相关手续。学生休学期限一般应为一个学年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允许休学,极特殊情况需要休学的,审批要从严掌握。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15天内,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予复学,并报主管教育行*部门核准,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就读年级。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允许留级。小学初中起始年级不允许跳级
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跳级。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特别优秀、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达到上一年级心智水平、且确实需要跳级的学生,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教育行*部门进行初审,市(地)教育行*部门对所辖县级教育行*部门初审的结果予以复核认定。对需要跳级学生的审核确认时间可安排在其当学的学年末进行,市级教育行*部门于每年7月30日前将通过的名单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于每年的9月份新学年统一做学籍信息变更。省教育厅未在学籍系统进行变更的学生,不得提前进入上一年级就读。每年跳级学生比例原则上不应超过学校该年级学生总数的1%。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核准跳级的学生,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学籍注册的当年和小学、初中起始年级不允许跳级,跳级不能跨学段、跨学校。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原则上不得提出退学申请。学生因丧失学习能力退学的,其学籍档案应保留。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学生出国定居的,须由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凭学生有效证件及其它证明材料到现就读学校提出出国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部门核准后,在电子学籍系统上办理出国异动手续。学生出境未向原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的,学校按照疑似辍学处理。来源:龙头新闻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