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号)
兹有韩发国(身份证号:****)、裴玉凤(身份证号:****)所有的位于中宁县城宁安北街宁安苑5#住宅楼3单元号房屋,建筑面积79.8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中宁房证字第号。韩发国于年5月去逝,现裴玉凤(****)、韩自民(****)、韩瑾(****)前来我中心,承诺为所有法定继承人,并提供韩发国的母亲常秀珍(身份证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经中宁县公证处公证),申请办理该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继承事宜,经我中心对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特作出以下公告:
裴玉凤、韩自民、韩瑾、常秀珍为申请的全部法定继承人,现韩自民、韩瑾、常秀珍保证放弃该房屋的继承权,同意由裴玉凤继承中宁县城宁安北街宁安苑5#住宅楼3单元号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
对于以上申请事项,我中心现予以公示,期限为30天。如果对该房屋继承有利害关系,或是有异议的情形,在公示期内向我中心提出申请。如无以上情形的,公示期过后,我中心依申请将该房屋登记给继承人裴玉凤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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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宁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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